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066-1 号
致: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韦尔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
了核查意见。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 3,4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 万份股票期权。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3,444 名激励对象 2,000 万份股票期权。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1)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
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 3,444 名激
励对象 2,000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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