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
事会遵照**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
务部印章。
**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大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款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
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称“交易”,交易的定义按
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的
权限范围如下:
(一) 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审批: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不超过 20%;
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含 10%),
不超过 2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
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
下任一标准,依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以下**
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含 0.5%),不超过 5%;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 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公司章程》**百一十三条由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视
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裁、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发出书面会议
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三日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
数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相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人数要求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委托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议案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
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按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
和其他**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资料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董事会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董事可以
提出合理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决策所需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 1 票表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会应当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该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公**》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未达到《公**》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会后负责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网站和报纸的信息披露事务。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和
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会
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
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