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核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
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GUO QIANG 先生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相关条件。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
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经充分、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
行的法律程序及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事项,有效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事宜尚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我们对本次交易的
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GUO QIANG 刘志弘 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