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
持股计划》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次修订稿)》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2022 年股
“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权激励计划”、
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名,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71,550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的议案》
《关于认定
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
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针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该项议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
露的《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公告》。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
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
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审议认为,被提名核心员工符合公司核心
员工的认定标准,同意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于同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于同日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认为,被提名核心员工符合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同意
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拟认定核心员工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
员工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
事项的议案》。
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项议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
查意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授予的核查意见》。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励计划(草案)>(第三次修订稿)公司业绩指标的议案》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
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根据**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10 日和 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第四次修订
稿。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公司董
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注销股票期权合计 708,700 份,《股权激励计划》剩余
期权数量 1,356,300 份。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书》(国枫律证字2025AN035-1 号)。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
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 日,故第二个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届满。本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公司未发生前述
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机关立案侦查
权条件。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5)**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且在禁入期间;
(3)存在《公**》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
激励对象未发生
形;
(4)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
足行权条件。
行政处罚;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 事务所(特殊普通
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考 合伙)出具的《审
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计报告》(信会师
业绩
考核 目标值 触发值 公司层面可 报字信会师报字
完成
年度 (Am) (An) 行权比例
度 2024第 ZB10272
A ≥
Am
年
A (1)A 为:2023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1 年营业 以 2021 年度营业
收入的增长率。 收入为基准,2023
(2)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增
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长率为 125.20%。
次。 因此,公司 2023 年
(3)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目标值, 度 业 绩 考 核 目 标
则该年度所释放期权的可行权比例为 100%;2023 已达成,公司层面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位于触发值和目标值之间的, 行 权 比 例 为
可行权部分比例的该年度所释放期权;2023 年度营 100%。
业收入增长率低于触发值的,则激励对象当年释放
的期权将自动失效,不得行权。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1 名激励对象因个
(1)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及行权时须持续在岗; 人原因于 2023 年
(2)激励对象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 12 月 16 日离职,
司处分的情形; 象个人绩效指标
(3)激励对象无自行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解 规 定 的 激 励 对 象
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等待期内及行
(4)行权期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 权 时 须 持 续 在 岗
格; 且无自行辞职的
(5)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要求,不符合行权
条件;1 名激励对
象在 2023 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中被
评定为不合格,因
不满足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指标规
定激励对象在行
权期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为合
格的要求,不符合
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
成就,并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
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其**、父母、
子女作为被激励对象在行权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
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
获授的股票 可行权股票
本次可行权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占获授
数量(份)
(份) 数量的比例
师健伟 **管理人员 200,000 66,000 33.00%
杨爱红 **管理人员 50,000 16,500 33.00%
核心员工(34 人) 1,785,000 589,050 33.00%
合计 2,035,000 671,550 33.00%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缴款起始日:2025 年 3 月 26 日(含当日)
缴款截止日:2025 年 3 月 31 日(含当日)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如逾期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权。
账户名称: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先农坛支行
银行账号:11200101040012720
(1)认购人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上述
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认购。
(2)款项汇入时,在汇款用途处或备注处注明“行权出资款”字样。汇款
金额严格按照认购数量所需金额一笔汇入,请勿多汇或少汇。汇款人应与出资人
为同一人,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代汇出资款。
(3)认购人汇款相关费用由认购人自理,不得在认购资金内扣除。
联系人姓名:师健伟
联系电话:010-82780511
传 真:010-8289902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 1 号院 2 号楼四层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收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在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八、相关审核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郑纬民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认为公司本次行权
《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名,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71,550 份。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
公司按照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71,550 份。本
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可
行权的 36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股票期权的行
权手续等事宜。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程序,本次行权的相应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上市规
《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
则》
(草案)
》的有关规定。
议》;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35-1 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