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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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意字(2024)第 001-09 号
致: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矽电股份”)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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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就以上非法律专业事项,信达并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评价的适当**,信达合理信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
事项作出判断。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
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
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达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简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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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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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召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
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上市
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延长 24 个月。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委员会 2023 年第 2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8 号),同
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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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27 号),同
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矽电股
份”,证券代码为“301629”。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发行人内部批准
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取得了深交所的上市同
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经核查,发行人的前身矽电有限于 2003 年 12 月 25 日设立。矽电有限按
法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
记,并取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自其前身矽电有限成立之日已持续经
营 3 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存档资料、营业执照、历次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
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备《公**》《证券法》《**管理
办法》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8 号),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已经**证监会同意注册,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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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5100Z0015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172.7274 万元,
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款
第(二)项的规定。
份总数为 4,172.7274 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项的规定。
字2024100Z1253 号),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10,290.65 万元和 8,315.59 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款第(四)项、《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款第(一)项以及深交所《关于发布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的规定。
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的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系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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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已与发行人签订了保荐协议,并指定胡洋洋、包晓磊为保荐代表
人,具体负责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前述保荐代表人均已获得**证券业协会注
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聘请具备**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
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五、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相
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
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
承诺及提出的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负责保荐工作;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