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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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
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议、2022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
议案》;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2025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和授权事项
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
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为本次上市所作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审核意见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 27 次审议会议,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意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出具《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深交所关于发行人上市的审核意见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975 号),同意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艾芬达”,证券代码
为“301575”。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
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已获得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
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经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00775896017B 的《营业执
照》,住所为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 号,法定代表人为
吴剑斌,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根据《公**》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上市的
主体**。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公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230Z0091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已取得**证监会的注册通过,且已
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款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款
第(一)项的规定。
诚验字[2025]230Z0091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款第(三)项的规定。
《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5]230Z1064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
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的孰低者)分别为 8,739.82 万元、11,794.92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时,发行人不属于《**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
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款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2.1.2 条第(一)项、深交所《关于发布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条及深交所《关于发布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第 2 条的规定。
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
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
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公**》《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证券”)作为保荐人进行保荐。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浙商证券具有保荐业务资
格,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符合《证券法》第十条**款和《上市
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市规则》第 3.1.2 条**款
的规定。
的保荐工作,根据**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公示情况,苏磊、张馨具备保荐代表人
**,符合《上市规则》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人
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法定**的保荐人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
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 洁
姚思静 王 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