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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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13 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境外
的****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
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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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原件一致。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了同意的
决议。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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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了同意的决议。同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人数 153
人,**授予股票期权登记数量 846 万份。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授予
股票期权的 8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
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注销股票期权 28 万份,
以及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而注销股票期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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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注销部分离职人员的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裁员、劳动/劳务/聘用
关系到期未续约而离职的(不含退休、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未获准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 8 名原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原激励对象中 8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28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激励对象人数由 153 人变
更为 145 人,注销后,股票期权数量将由 846 万份变更为 818 万份。
(二)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
相应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
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的**个行权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公
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为目标值,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
行权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个行权期 202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02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 202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 A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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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
书面确认,公司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3,715.56 万元,未满足**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为授予数量的 50%。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书面确
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818 万份,涉及激励对象共 145 人,
因**行权期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409 万份
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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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胡 龙
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