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三月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以下简称“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29335649H。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020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Kunshan Asia Aroma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 201 号。邮政编码:21534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捌仟零捌拾万元人民币(RMB8,0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
以**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发
挥各发起人的优势,发挥资源优势、勇于开拓创新、参与竞争、
提高企业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天然香料、合成香料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按相关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
(不含
危险化学品)
;自有房屋租赁;香精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经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
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RMB1.00)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股份数(股) 股权比例% 出资时间
号
昆山鼎龙博晖投资
伙)
上海汉铎资产管理
**(有限合伙)
苏州永鸿宝投资管
理**(有限合伙)
合 计 -- 52,5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80 万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一)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尚
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包括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通
过**程序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变现控股股
东股权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系“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
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
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
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
相关**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
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
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
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
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公司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提供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
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
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通知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通知所有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
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
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
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与程序如下:
(一) 本届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每
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二) 本届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
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三) 职工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提名,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及候选人有无《公**》**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声
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
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
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采
取累积投票制;
(二)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的乘积;
(三) 股东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投票结束后,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
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
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五) 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
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
选人当选,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
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
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 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但超
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
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时间。股东
大会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结果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百�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百�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百�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百�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百�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百�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
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
人员。
**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管理
人员。
本章程**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百零三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
**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百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
**节 监事
**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管理人员提**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定公
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
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
渠道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当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
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以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后,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和每
股收益的摊薄等因素,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
金分红政策: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应达到 8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应达到 4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
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
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
电话等方式进行。
**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电话等
方式进行。
**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电话等
方式进行。
**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
**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百七十五条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财产清单。
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
纸上公告。
**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限额。
**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百八十五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省
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