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三一重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能**”)持有
Windvision Windfarm A doo Beograd(以下简称“A 公司”)和 Windvision Windfarm
B doo Beograd(以下简称“B 公司”)90%股权。为了支持海外业务的开展,满足
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为 A 公司和 B 公司提供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担
保额度,本次担保预计额度可在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担保事项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保函(含**保函等)、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
汇票等,担保额度及授权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 A 公司
公司名称:Windvision Windfarm A doo Beograd
成立时间:2009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地址:Omladinskih brigade 90B, floor NO.2,11000, Belgrade, Serbia
注册资本:6,487,277.81 欧元
主营业务:风电项目开发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重能**持股 90%,Windvision Alibunar Holding
B.V.持股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欧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813.98 3,841.22
负债总额 219,71 134.32
净资产 3,594.27 3,706.89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828.49 -574.99
净利润 -828.49 -574.99
其他说明:截至目前,A 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担保、抵
押、诉讼与仲裁),无逾期情况,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 B 公司
公司名称:Windvision Windfarm B doo Beograd
成立时间:2009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地址:Omladinskih brigade 90B, floor NO.2,11000, Belgrade, Serbia
注册资本:4,640,352.95 欧元
主营业务:风电项目开发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重能**持股 90%,Windvision Alibunar Holding
B.V.持股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欧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47.95 2,961.05
负债总额 762.61 501.74
净资产 2,285.34 2,459.31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630.02 -482.60
净利润 -630.02 -482.60
其他说明:截至目前,B 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担保、抵
押、诉讼与仲裁),无逾期情况,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协议条款将以公司届时与相关机
构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公司的子公司项目中标事项提供保函,即由本公司作为保函申
请人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保函到境外银行,再由境外银行向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方开
具保函。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子公司后续业务开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保障其业
务持续、稳健推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 A 公司 B 公司提供不
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可在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调剂使
用。担保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保函(含**保函等)、保理、开立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担保额度及授权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 A 公司、B 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
司海外业务的开展,整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公司为 A 公司、B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
业行为,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风险总体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78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4%、1.43%;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5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 0.46%、0.17%;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对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杨成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