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
定的说明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0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拟购买资产
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
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1.2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聚焦 AI 算力中
心、云计算数据**、电信传输、5G 应用的光互联解决方案。
根据****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2019 年修
订版),标的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下的“光电子器件制造(C39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标的公司属于新一代信
息技术企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业务属于“新一代
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2.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之“3976 光电子器件
标的公司产品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1 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之
“1.1.1 网络设备”之“光通信设备”
综上,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定位要求。
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上下游,具有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的光电子元器件产品,是标的公司的光模块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双方属于上下游关系,双方在产品、研发、供应链及市场资源等多方面均具有协
同性。
加**和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公司的光电子元器件产品是生产光模块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与标的公司产品
内生协同,并购整合完成后,公司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光模块市场的需求趋势,为
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提供更加精准的市场导向,同时,公司在光通信领域
将形成垂直一体化发展格局,直接扩大公司光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规模;依托标的
公司丰富的光模块制造经验,公司的光电子元器件可进一步以一站式解决方案的
形式提供至客户,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双方可共享研发资源、优化技术研发投入方向,通过整合双方的研发团队,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利用双方各自的光电子技术优势,提升研发效率;共享技术
平台和研发工具,避免重复开发,节约研发成本;联合创新,共同开展前沿技术
的研究和应用,保持技术**优势等。在微光学技术方面,上市公司的精密光学
元组件产品可以更好地同激光器和探测器进行匹配设计,提升光模块耦合效率和
容差,从而优化标的公司产品性能和提升可靠性。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标
的公司在封装方面的工艺积累,加速形成高可靠封装能力。面对光通信行业快速
的技术迭代和市场需求变化,通过整合研发资源,双方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需求,
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推动高性能光通信器件及光模块产品的持续创新,为公司赢
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公司与标的公司为直接上下游关系,且公司与标的公司在部分客户上存在重
合,产品性能得到客户共同认可。公司可以与标的公司形成采购供应关系,并在
业务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对外采购规模,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
格,**采购成本。在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下,上市公司可以为标的公司持续、稳
定提供光学元组件的产能保障以及定制部分生产、研发环节的快速测试仪器方案,
提升光模块产品的交付能力,有利于在行业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保持竞争力。
上市公司在光通信领域与全球主要的光模块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
Lumentum、Finisar 等,标的公司致力于大客户发展战略,通过技术积累、产品
品质、服务能力等与光通信行业内的知名客户保持良好合作,为 Finisar、中兴通
讯、**电信、**移动、曙光信息、新华三、金山云等行业知名客户(
(或其下
属子公司)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低成本、低功耗的光模块产品。双方客户既
有重合、也有补充,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客户的
服务效率、质量。双方的客户群体既有重叠又形成互补,公司将推动与标的公司
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通过共享客户资源,不仅能提高现有客户群体的服务效率
和质量,还能进一步挖掘现有客户更多的产品品类需求,同时联合向光通信下游
拓展更多的客户。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上下游,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
于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并提高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 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 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
明》之盖章页)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