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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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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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如有);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如有);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准确、完
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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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
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
项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及时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将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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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证
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亦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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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
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披露重组事项是指**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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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直接向**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
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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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
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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