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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欧莱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徐楚婷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并且不存在**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办法、股权登记日、会务
联系人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14:30 在广东省韶
关市创业路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文宏福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和召集人**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
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情况如下:
为 2025 年 2 月 20 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50,932,92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效表决的股东 7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6,267,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157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监事、**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
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投票按《公**》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
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2 项,为普通决议案,
具体如下:
同意票 107,074,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8831%;
反对票 53,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497%;弃权
票 71,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672%。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
同意票 107,073,8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8823%;
反对票 54,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508%;弃权
票 71,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669%。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符合《公**》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