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
重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避免和**因媒体报道对
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下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品牌宣传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证券事务部予以辅
助。工作人员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
信公众号、网络媒体、报刊、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
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品牌宣传部和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情
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
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漏报。
第十三条 品牌宣传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为: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协调宣传、
真诚沟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系统运作、科学应对。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品牌宣传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正副组长和品牌宣传
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品牌宣传部和证券事务
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具体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
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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