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5-007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内资股,于深圳
A股 指 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以人民币买卖
年度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于2024年6月6日举行之年度股东大会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持牌银行于香港一般开放营业及联交所于香港一般开放买
卖证券的**日子(周六、周日、香港公众假期及八号或
营业日 指
以上台风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于上午九时至下午
五时期间生效的日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 指 别行政区及台湾)
配售协议所载的条件达成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或本公司
交割日 指 及配售代理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无论如何不迟于配售协
议日期后的14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其H股及A股分别于联交所主板及深交所上市及买卖
完成 指 根据配售协议完成配售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
**证监会档案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指
规则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证监会备案 指 就或关于本次配售分别根据**证监会备案规则及其他适
用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向**证监会所作或将
所作的所有书面、口头或**形式的信函、备案、函件、
通讯、文件、回复、承诺及提交书面资料连同**其修
订、补充及/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备案报告
书)
**证监会备案 指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据**证监会备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报告书 向**证监会提交的有关本次配售的备案报告(包括其任
何修改、补充及/或修改)
**证监会备案 指 **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规则 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经不
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证监会规定 指 **证监会档案规则及**证监会备案规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股东在于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本公司配发及发行股
一般授权 指
份的一般授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成员”也当据此理解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本公司股本中的境外上市普通外资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H股 指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董事会之上市小组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UBS AG Hong Kong Branch
整体协调人 指
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成认购配售股份的**专业、机
承配人 指
构和其他投资者
配售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UBS AG Hong Kong Branch
及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于2025年3月3日就配售订立之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H股335.2港元
本公司将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并遵守其中的条件,发行
配售股份 指
人民币 指 人民币,**的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美国 指 **合众国、其领土和属地以及所有受其管辖的地区
% 指 百分比
一、配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和配售代理于2025年3月3日(收市时间后)订立了配
售协议,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5年3月3日(收市时间后)
协议方:
(1)本公司;及
(2)配售代理
本公司将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发行本公司
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129,800,000股新H股。
配售股份相当于现有已发行1,098,000,000股H股的约11.82%,及于本公告日期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约4.46%。假设从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完成,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没有其他变化,则配售股份约占经扩大已发行H股数目的约10.57%
及配售股份配发及发行后经扩大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4.27%。根据配售,本次配售
之配售股份的总面值为人民币129,800,000元。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同意按配售价
发行配售股份,而配售代理已分别单独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以按尽力基准促使承
配人按配售价购买配售股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代理及其**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及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没有关连。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而该等承配人及其
**实益拥有人均为与本公司、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
董事、监事、**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无关连的独立专业、机
构及/或其他投资者。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配售完成后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335.2港元:
(1) 较联交所所报2025年3月3日前(即本公告刊发前**一个交易日,含该
日)**连续十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约380.1港元折让约
(2) 较联交所所报2025年3月3日前(含该日)**连续五个交易日之平均
收市价每股H股约382.2港元折让约12.3%;及
(3)较 2025年3月3日于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H股363.6港元折让 约
配售所得款项(扣除佣金和估计开支后)预计约为43,383百万港元。配售完成
后每股H股筹集的净价(扣除佣金及预计开支后)约为334.2港元。配售价乃按公平
交易原则及参照市况以及每股H股最近的收市价经洽商后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利益。
配售股份经配发、发行及缴足后,将在无留置权、抵押及产权负担之情况下各
方面与配售股份发行日现有已发行H股享有同等地位,以及拥有配售股份发行日附有的所
有权利,包括有权收取在配售股份发行日当日或之后所宣派、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
之权利。
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诺,由配售协议日期至交割日后90日期间,在未经配售
代理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除配售股份外,本公司或代表其或彼等行事之**人士
概不会(1)出售、转让、处置、配发或发行,或要约出售、转让、处置、配发或
发行,或授出**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有条件或无条件或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
方式认购**股份或**股份权益或**可转换或行使或兑换为**股份或股份权
益或与之基本类似的证券(无论是通过现金结算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实际处置、有
效经济处置或互换)或(2)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订立或进行**与上文(1)项所
述者有相同经济效应的交易或(3)宣布有意订立或进行上文(1)或(2)项所述
之交易。
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王传福先生已向配售代理承诺,由配售协议
日期至交割日后90日期间,在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其不会,亦将促使
其代理人、其控制的公司或其关联的信托不会(无论个别或共同及直接或间接)
(1)出售、转让、处置、借贷、抵押、配发或发行,或要约出售、转让、处置、借
贷、抵押、配发或发行,或授出**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有条件或无条件或直
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认购**股份或**股份权益或**可转换或行使或兑换为
**股份或股份权益或与之基本类似的证券,或(2)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订立或进
行**与上文(1)项所述者有相同经济效应的交易,或(3)宣布有意订立或进行
上文(1)或(2)项所述之交易。
须待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香港时间)(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的
较后时间和/或日期)或之前达成或经配售代理豁免(仅就条件(2)至(5)项而
言)以下条件后,方可完成配售:
(1) 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并许可配售股份交易(以及交付代表
配售股份的正式股份凭证之前,该上市与交易许可未被撤回);
(2) 本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代
理要求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3) 本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代
理要求的美国「无须登记」法律意见书;
(4) 配售代理的美国法律顾问按照配售代理满意的形式及内容,交付配售
代理要求的美国「无须登记」法律意见书;及
(5) 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王传福先生于配售协议日签署的禁
售保证。
在尽可能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本公司应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其配售股份上市与交
易,并在尽可能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上市委员会针对配售股份上市
与交易进行的审批,并在获得审批后尽快通知配售代理。本公司应提供相关资讯、递
交相关材料、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配售代理和/或联交所就达成以上配售条件方面的合
理要求完成所有应尽事宜。
若配售条件(1)项未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协商一致的、较迟的时间和/或日期被满足,配售协议项下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的
义务及责任也随之终止,除过去的违规外,**一方不应就有关费用、损害赔偿、补
偿或其他与配售协议有关之事宜向其他**一方提出索赔。若配售条件(2)至(5)项
未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协商一致的、较
迟的时间和/或日期被满足或被配售代理豁免,配售代理可自行决定选择立即终止配
售协议,并且该终止将具有与上述同样的效力。
在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载于配售协议中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和若干不可
抗力情形的发生的情况下,配售代理可根据配售协议条款,在交割日上午八时三**
(香港时间)前**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向本公司负**
责任。
待上述条件达成后,配售应在交割日或尽快于切实可行时期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
书面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和/或日期完成。
由于完成配售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及配售代理不行使终止权后方可作实,故配
售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二、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所以,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将不需股东的
另行批准。根据一般授权,董事会有权配发及发行最多219,600,000股H股,截止本公告
日期,本公司尚未根据前述一般授权发行**H股。
三、配售的理由及配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比亚迪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先行者和领导者,凭借11万工程师的研发团队和
在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领域的雄厚积累,持续推出一系列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打造
出长期、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在新能源汽车的电动化、智能化、高端化和**化
等方面持续发力,奠定了本公司于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领导地位,加速推动全球汽
车产业转型升级进程。
凭借精准的战略布局、**的技术实力、前瞻的市场洞察、完善的产业体系,比
亚迪汽车业务厚积薄发,销售屡创新高,连续三年蝉联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持
续**全球汽车产业发展。
在新能源汽车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比亚迪通过技术革新持续走在新能源汽车
智能化的前沿,率先提出“整车智能”、“全民智驾”战略,构建起“天神之眼”技
术矩阵,全系车型搭载高阶智驾技术,加速高阶智驾的普及。本公司将持续在智能化
领域进行研发投入,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下半场发展中把握重要机遇。
通过创新技术的量产成熟和对用户需求的精准洞察,比亚迪已构建“比亚迪”品
牌、“方程豹”品牌、“腾势”品牌及“仰望”品牌在内的多品牌梯度布局,覆盖从
家用到豪华、从大众到个性化,满足用户多方位全场景用车需求。在高端化方面,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创新研发、完善产业布局,用科技重塑新能源时代高端品牌价值
观。
在巩固和扩大**市场发展优势的同时,比亚迪依托科技**、安全**、质量
**、市场**的**实力,汽车业务出海**提速,产品和渠道持续拓展,本土化
工程陆续投产,产品深受当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欢,并荣获多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冠
军。本公司将持续拓展海外业务布局,巩固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领导地位,为**
汽车打开新的市场窗口和**化机遇,助力**汽车产业**全球新能源汽车浪潮。
配售为本公司进一步提升技术实力、提速出海进程,亦通过吸引若干高品质机构投
资者参与配售,进一步丰富本公司股东基础,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董事认为,配售协议
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假设所
有配售股份全数配售,配售所得款项总额预计为43,509百万港元,而经扣除佣金和估计
费用后的配售所得款项净额预计约为43,383百万港元。配售所得款项净额拟作本集团研
发投入、海外业务发展、补充营运资金以及一般企业用途。
四、于过去十二个月进行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在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未进行**与发行股本证券有关的集资活动。
五、对本公司股权结构之影响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结构及于配售完成后对本公司股权结构之影响载列如下,�K
假设(1)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配售完成期间将无**
其他变动;及(2)除配售股份外,承配人并无及不会持有**股份:
紧接配售之前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全数配售紧随配
售之后
股东名称 占已发行A 占已发行A
占已发行股 占已发行股
股或H股(视 股或H股(视
股份数目 份总数百分 股份数目 份总数百分
情况而定) 情况而定)
比 比
总数百分比 总数百分比
A股
已发行A股总
数
H股
承配人 - - - 129,800,000 10.57 4.27
董事及其关
联方
其他公众H股
东
已发行H股总
数
已发行股份
总数
注:
(1) 本表格中所示百分比已经过四舍五入调整。
(2)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持有本公司合共990,637,679股A股,占本公司已发行A股总数
约54.69%,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4.05%,其中:
(i)王传福先生持有513,623,850股A股。未包括王传福先生透过易方达比亚迪1号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3,727,700股A股;
(ii)吕向阳先生以个人身分持有 239,228,620 股 A 股,融捷投资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 155,149,602 股 A 股。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吕向阳先生
及其**分别持有89.5%及10.5%的股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吕向
阳先生被视为拥有该 155,149,602 股 A 股的权益;和
(iii)夏佐全先生持有82,635,607股A股。
(3)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持有合共1,500,000股 H 股,占公司已发行 H 股总数约
股 H 股 ; (ii) 195,000 股 H 股 由 夏 佐 全 先 生 作 为 实 益 拥 有 人 持 有 , 而
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夏佐全先生被视为于该 500,000 股 H 股中拥有
权益。
六、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七、**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须就有关配售事项遵守**证监会规定并完成**证监会备案。
八、牵头经办人
本公司已委聘招银**融资有限公司担任配售事项的牵头经办人(不作为资本市场
中介人)。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