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尚贤)
一、基本情况
尚贤女士,1970 年生,**律师(正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
学硕士,民进河南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民进省直六支部主委,郑州
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郑州市第十四届政协**,二七区监委特约监
督员,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
任神马股份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和新乡化纤第六届、第七届、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中威电子独立董事、中原环保独立董事、神
马股份独立董事。
本人员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缺席
姓名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尚贤 24 24 22 否
我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各项议案均获得
董事会审议通过,我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
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尚贤 9 2
会审议通过。
及程序合法、合规,高管均符合任职条件。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在 2024 年,我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相关职责,认真审查了公
司部分高管聘任情况,我认为高管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合规,高管
均符合任职条件。2024 年,我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职责,
认真审查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及 2023 年度公司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薪酬发放情况。我认为公司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薪酬的发放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规定,我依法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
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
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
知识作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
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网络通讯,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
注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并将个人的分析研判及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公
司相关**管理人员。
三、年度履职**关注事项情况
程》等相关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
客观原则,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
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均按照“公允、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
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发生的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披露等法定程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对公司 2024 年存在的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认
为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披露等法定程序。2024 年公司无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债券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实施完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2,079,34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 7.31 元,同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000,000 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7.33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247,244.61 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979,752,752.72 元。
券 30,000,000.00 张 , 每 张 面 值 100.00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手续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 36,352,830.1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63,647,169.81 元。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重大重组之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所募集资金实
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于 2023 年 3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募集资金中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上市公司偿还债务与承
诺投入项目一致;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因公司整体发展情
况及市场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
(四)定期报告相关事项情况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季度
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
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的审议
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能
够通过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
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六)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江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李伟
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我认为财务总监提名方
式及程序合法、合规,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董事,聘任、解聘**管理人员情况
及程序合法、合规,高管均符合任职条件。
(九)**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已对公司**管理人员
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制定的薪酬和有关绩效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法审查了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我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各项承诺,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的情
形。
四、建议与反馈情况
报告期内,受化工行业大环境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了**困
难,本人建议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加大改革力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
要活力、要效益。公司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并贯彻落实,如后续研究提
出了强**的改革措施和办法。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各专业委
员会会议,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
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支持。
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董
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加强自身学习,特
别是有关规范公**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法规
学习和理解;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
的沟通合作,凭借业务专长,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以促进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