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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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三月
长川科技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
受长川科技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长川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 年 3 月 17 日,长川科技召开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对**授予部
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前述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进行确认,并同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本所律师核查后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
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长川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川科技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长川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长川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长
川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议案。
(三)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截止**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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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授予部分**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审
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川科技本次调整、本次
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
民币 1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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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依
据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依据及本次长川科技实施权益分派的情况,本
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结果如下:
授予价格 P=P0-V=9.61-0.1=9.5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项
(一)**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
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因此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合归属条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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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归属条件
情形的;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 151 名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
因个人原因离职,**授
以上的任职期限。
予仍在职的 148 名激励对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3 年,业绩考核目 计报告(天健审〔2024〕
标如下: 3574 号):2023 年度公司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实现营业收入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励计划**授予仍在职的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148 名激励对象中,25 名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个人的绩效考核结 激励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
果分为**、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 考核结果为“**”,本期个
考核结果 ** 良好 合格 不达标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个人层面归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属比例 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
归属比例
例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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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9 日
(2)归属数量:329.9312 万股
(3)归属人数:148 人
(4)授予价格:9.51 元/股(四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本次归属前已获 本次可归属 本次归属数量占
姓名 职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孙峰 董事、副总经理 133.0000 42.5600 32.0000%
唐永娟 财务总监 7.6000 2.4320 32.0000%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46 人) 926.0600 284.9392 30.7690%
合计(148 人) 1,066.6600 329.9312 30.9312%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
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 日,因此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归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长川科技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归属条件
情形的;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3 名激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
励对象均符合归属任职期
以上的任职期限。
限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3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3 年,业绩考核目 计报告(天健审〔2024〕
标如下: 3574 号):2023 年度公司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个人的绩效考核结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果分为**、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
励计划预留授予仍在职的
考核结果 ** 良好 合格 不达标
对象 2023 年个人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归 结果**为“良好”,本
属比例 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 日
(2)归属数量:38.3040 万股
(3)归属人数:3 人
(4)授予价格:9.51 元/股(四次调整后)
长川科技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本次归属前已获 本次可归属限 本次归属数量占已
姓名 职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票数量(万股) (万股) 量的比例
陈江华 董事、副总经理 95.0000 30.4000 32.0000%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2 人) 24.7000 7.9040 32.0000%
合计(3 人) 119.7000 38.3040 32.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已符合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 3 名**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不具备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2200 万股
由公司作废。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未达标作废限制性股票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 104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层面
考核**为“良好”及 19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三批次获授份额不能全额归属;上述 12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所致
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96.7328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
上述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所致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9.5760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长川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等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长川科技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长川科技实施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长川科技作废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长川科技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雅婷
负责人:颜华荣 张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