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石家庄尚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尚太科技2024年度内部控制
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尚太科技《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
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
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尚太科技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
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尚
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合并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89%,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公司层面及包括信息系统在
内的业务流程,其中公司层面包括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等方面,业务流程层面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含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研发及无形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披露管理等;**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
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含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募
集资金管理等业务流程。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规定的程序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
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基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净资产 错报金额≥基准0.8% 基准0.5%≤错报金额<基准0.8% 错报金额<基准0.5%
利润总额 错报金额≥基准5% 基准3.75%≤错报金额<基准5% 错报金额<基准3.7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项目 缺陷特征
重大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重要缺陷 应的补偿性控制;
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资产总额比例≥0.5%
重要缺陷 0.3%≤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资产总额比例<0.5%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资产总额比例<0.3%,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项目 缺陷特征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其可能
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并且公司已安排落实整改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跟进和监督整改
落实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公司
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并及时跟进和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应经营环境及业务的变化,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2024年12月31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相关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2024年度,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
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董事会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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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张 宇 李 艳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