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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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琪酵母”或“公司”)委托,指派沈诚、朱怡静律师(以下简称
“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其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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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表(如
有)、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
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
形式的担保;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汇总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经办律师
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经办律师;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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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5 号),宜昌市国资委原则
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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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股限制性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
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 万股,因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
为 97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147.60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
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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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
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
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康坤等
决定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等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8,000股。
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康坤等 3 人离职的,因当前公司股票
市价高于 15.41 元/股,故回购价格为 15.41 元/股;邹龙等 36 人发生工作调动的,
回购价格为 15.41 元/股。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次会议资料,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均来源于公司
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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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股份注销、减资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